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日,张某作为出借人,北京某环境公司作为借款人,宋某、于某、尚志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签署《借款担保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18日-2024年8月17日。借款利率约定为年利率18%。
还款期限到期后,北京某环境公司并未还款。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张某于2024年11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北京某环境公司、宋某、于某、尚志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
案件结果
保全措施实施后,迫于财产被保全的压力,北京某环境公司、宋某、于某、尚志某公司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张某也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律师建议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又因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已被查封、冻结,能促使躲避的当事人及时出面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在实践中,建议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多提交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财产线索,以便人民法院足额保全。